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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00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章名】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名】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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