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
现将《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2012年12月24日
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
失业的残疾人;
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无就业愿望的人员;
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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