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发布公告;
报名与资格审查;
统一考试;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党委讨论决定;
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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