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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00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的辽人发【2007】1号文件

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以聘用制为基本内容的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岗位主要指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岗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者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招聘计划;

发布招聘信息;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考试、考核;

身体检查;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公示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

对拟聘人员进行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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