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保人社发[2011]70号
关于印发《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8月26日
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的通知》和保定市委组织部、保定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县属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编制限额内、依据年度招聘计划、根据空缺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分别负责市直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正在接受调查的、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因人制定特别条件。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应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招聘公告中说明。
第三章 招聘方式、程序
第九条 招聘方式分为选聘和统一招聘。
选聘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并依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1、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四级、县属事业单位招聘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2、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讲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讲师以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确认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3、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其基本程序为:
1、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选聘方案;
2、履行选聘方案核准程序;
3、本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通过考察考核等形式确定拟聘人选;
4、对拟聘人选分别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批。其中,县所属事业单位选聘结果需分别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
5、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增人计划及就业、流动、工资、保险、入编等相关手续。
统一招聘适用于常规性的补员,采取市、县两级相对集中时间,分级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其基本程序为:
1、制定招聘方案并履行核准程序;
2、发布招聘公告;
3、报名与资格审查;
4、考试;
5、体检;
6、考核;
7、确定拟聘人选;
8、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9、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批;
10、办理签订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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