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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考试规则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0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合肥市公务员局:

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

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和考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本规则所称考试机构,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下设的负责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由省级以上考试主管部门确定,并由本省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其他考试的考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政策和计划、审核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定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制发相关资格证书等,并指导、监督考试机构的考务组织工作。

第五条 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报名、考点考场设置、命题制卷、试卷管理、考试实施、阅卷及考试信息管理等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八条 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人事考试第一责任人,其他考试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试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并妥善处置考试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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