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9月15日
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人员要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市、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以成立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讲师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基本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
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或技能条件;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
发布招聘信息;
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填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考试、考核、体检;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公示招聘结果;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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