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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00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规范招聘程序,严肃招聘纪律,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客观公正地选用人才。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短缺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成立由人事、纪检监察人员、职工代表及有关讲师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遵守宪法和法律;

㈢具有良好的品行;

㈣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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