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县属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实施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本市市直或县各自范围内的公务员调动到各自范围内事业单位的,本市市直或县各自范围内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补充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全市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分别负责市、县两级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方案核准。
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县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本县公开招聘情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备案。
市直、县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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