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人联〔2004〕19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处:
现将《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本办法所指新进人员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坚持 凡进 ,遵循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和 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实施 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指标内,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期、不定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市直及各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在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指导、监督下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也可随同全市统一安排进行。
第五条国家、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人员、特殊岗位需要作专门测试的人员,可简化招聘考试程序。
第二章招聘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招聘对象在职人员和社会非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生;符合招聘条件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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