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2012】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工作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严禁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聘的行为。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指导 和监督。
第六条 公开招聘一般由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确需单独组织的,应当经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普通高等本科院校补充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聘计划、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等应当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严禁未经核准备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也可由同级事业单位认识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类高等专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成人院校全部纳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招聘计划;
制订招聘方案;
发布招聘公告;
报名与资格审查;
考试;
体检;
考察;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公示拟聘结果;
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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