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择优聘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招聘程序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可以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及有关讲师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八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制定招聘计划;
发布招聘信息;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考试、考核;
身体检查;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公示招聘结果;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条 招聘计划内容:
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员总数;
拟聘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招考时间、对象、范围、方式等。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经批准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于报名日前十五天通过政府人事人才网站以及其它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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