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及《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支持类、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同级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工作;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对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三章 招聘程序及方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申报招聘计划;
制定招聘方案;
发布招聘信息;
报名与资格审查;
考试、考核;
体检;
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拟聘用人员报同级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经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四章 招聘计划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编制招聘计划。招聘计划须经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新建事业单位,报经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单独组织。
第五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条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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