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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00

济人字[2007]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事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各类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和本意见组织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招聘方案;2、发布招聘信息;3、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体检;6、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7、办理聘用相关手续,签定聘用合同。

因专业特殊等原因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济宁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招聘的,按管理权限报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对急需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其他可简化程序或采取直接考核的情况。

四、招聘方案制定与信息发布

制定招聘方案

1、招聘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人事部《暂行规定》、省《实施办法》、本意见和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党群系统同时报市委组织部核准。 县乡两级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2、招聘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的岗位及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考试办法;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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