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教师招聘考什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促进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聘用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市、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与用编审批、入编登记等编制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五条 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符合我市引进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聘计划中注明,但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二、招聘方式
第六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考核方式应根据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
1.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九级以下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工勤技能四级以下岗位人员。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应聘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岗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应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岗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采取本款方式聘用的人员,在所聘或类似条件岗位上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3年:
1.确属本市支柱产业、重点项目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2.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采取直接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
1.符合我市引进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管理八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人员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应聘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岗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应聘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岗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应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岗位。
三、招聘程序
第七条 编制招聘计划和方案。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前须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经费核拨方式、编制数、空编数、现有人数、拟聘岗位及人数等内容。每年10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县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
招聘计划经市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后,方可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主要包括招聘岗位情况、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负责编制。市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后,编制总体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后,编制本县的总体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同时报市党委组织部备案。
招聘方案未按规定程序核准备案的,一律不得组织公开招聘。招聘方案一经核准备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公开考试程序。
发布招聘简章。招聘简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统一在来宾人才网、来宾党建网等有关媒体网站发布;招聘单位同时在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聘简章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范围、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条件、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考试考核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内容。招聘简章在公开招聘启动正式报名之前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聘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试前确认,并接受应聘者关于招聘工作具体事项的咨询。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根据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报送的名册核发准考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招聘单位不得拒绝报名。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现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低于招聘岗位人数3倍的,不予开考。个别岗位确实需要在当年补缺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方可开考。
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与方式可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1.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笔试科目一般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两科,笔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委托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需要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市直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所属事业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人事考试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笔试成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统一公布,并根据笔试总体水平和招聘情况划定基本分数线。
2.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
面试可采取问答式、情景模拟、心理素质测评、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
在笔试成绩达到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按照1︰3的比例,由到低分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个别岗位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需进人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后方可进入面试程序。进入面试人员姓名、成绩和岗位排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在来宾人才网统一公布,招聘单位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和工作区域公布。
面试方案由招聘单位负责制定。市直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人事考试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县所属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后,由其主管部门和同级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人事考试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面试考官一般为7-9人,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指派人员和招聘单位以外讲师组成,其中讲师人数所占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考官组成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
严格执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未经培训,没有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行业建立考官库,逐步实现面试考官随机抽取。
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每一岗位面试结束后,要即时宣布该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及岗位排名,并于当天在招聘单位网站和工作区域、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全部考生的面试成绩及岗位排名情况。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
考核。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面试结束后,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按岗位和招聘人数1︰1、1︰1.5或1︰2的比例,集体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考核人选,但须在招聘公告中明确规定考核比例。
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组成员为2人以上,由招聘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主管部门的人事政工、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综合考核材料要对能否聘用给予考核结论,考核出现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体检。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试、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组织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出现身体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公示。对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招聘单位在招聘简章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市直招聘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聘用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批;县招聘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批。聘用材料包括:进入面试人员花名册;《来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个人近年思想工作总结;综合考核材料及结论;体检表;计划生育证明;公示结果说明;加盖招聘单位公章的个人身份证和学历、学位、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等证件复印件。
聘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批准聘用后,凭《事业单位聘用通知》按管理权限办理入编、聘用、工资等相关手续。
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按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按照岗位和考试成绩排序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申报招聘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可免笔试,由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在来宾人才网等网站和相关媒体网站发布招聘公告,从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后,进行面试、考核、体检、公示,合格者可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免笔试招聘程序。
直接面试的招聘程序:
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按招聘岗位数与面试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实需要进人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面试、考核、体检、公示、审批、聘用办法按照公开考试相应程序的要求进行。
直接考核的招聘程序:
属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公示、审批、聘用办法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相应程序的要求进行。
四、附则
第十条 公开招聘工作中聘用合同的签订、聘后管理、纪律与监督等规定按照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人社部〔2010〕92号、桂政发〔2005〕45号和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编制限额外招聘人员的,参照本细则执行,但须在招聘公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来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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