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从事少数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应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身体健康;
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直接聘用。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或调任的人员、从涉密岗位调整且未达到解密期的人员等,可直接聘用。
考核聘用。对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省内紧缺专业需面向省外招聘的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岗位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择优聘用。
考试聘用。除、款所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第九条 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国外人员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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