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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泰州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人才的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和积极推进 人才强市 战略,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政策引导和规范,大力营造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充分发挥各用人单位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大力吸引和用好人才,努力营造引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积极引进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作为引进人才的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下列各类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讲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讲师;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才;

其他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副高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

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特殊人才;

我市医药、化工、机电、船舶等支柱产业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 经确认的人才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经费补贴

引进对象安家补贴生活补贴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00万元5万元/年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讲师40万元3万元/年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讲师25万元2.5万元/年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才20万元2万元/年

其他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10万元1.5万元/年

企业引进的贡献突出的从事技术开发、经营管理的副高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5万元1万元/年

人才引进后安家补贴一次性发放;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活补贴终身发放,其他人员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发放。

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在享受同等对象经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安家补贴2万元。

引进的不属于上述对象的其他人才,经确认后可视不同情况比照相关人员享受相应经费补贴。

经费补贴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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