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日人发〔2007〕1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日照经济开发区政治部,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日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日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选拔人员以及在同一财政负担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由机关调整到事业单位和在事业单位之间顺向流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成立由内部人事、纪检监察人员和工会代表及有关讲师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承担招聘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发布招聘信息;
报名与资格审查;
考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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