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市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讲师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共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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