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文件顺政发〔2011〕23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6月15日第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细则。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政策性安置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等;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引进的人员及本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技师以上工勤技能人员等;
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组织任命到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
实行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原单位同意,新的用人单位考察考核合格,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在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可以面向大学生村官、支教大学生、随军家属等特定群体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和相应的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 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制定招聘方案;
发布招聘信息;
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考试、考核;
身体检查;
确定拟聘人选;
公示招聘结果;
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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