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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寻甸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互联网 2017-03-17 13:50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省、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要求,现将2017年我县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户籍或工作单位属寻甸县辖区内。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授权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相关合格证,合格证取得日期须在两年有效期内。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证书日期需在有效期2002年6月1日后。

6.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报名时须携带的材料和证件

1.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3.《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一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5.非师范院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相关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6.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7.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在院校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的,须出具本人毕业教学实习鉴定材料复印件一份;

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近期本人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照片请同时准备电子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不得超过19KB,电子照片的文件格式为jpg,贴申请表的照片必须与网上申报上报的电子照片一致。

以上申请材料除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不需装订外,其余材料需按以上顺序号进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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