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 资格考试 )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 )是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考试规则;
(二)制定考试大纲;
(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四)编制考试预决算;
(五)发布公告;
(六)组织命题;
(七)组织考试;
(八)公布考试成绩;
(九)发放成绩合格证书;
(十)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
(十一)受理咨询。
第六条协会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制的考试预决算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格考试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
第九条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内容包括:证券基本知识,国家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执业规范等。
专业科目包括:
(一)证券交易;
(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三)证券投资分析;
(四)证券投资基金;
(五)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目。
第十条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同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协会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记录应考人员成绩和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选报一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由协会颁发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第四章命题
第十三条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协会聘任命题专家组织命题,命题专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自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社会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命题专家按照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依据考试统编教材编写试题。
第十六条命题专家按照协会设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对试题进行编辑,建立资格考试标准化题库。
第十七条考试试卷根据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
第十八条考试试卷组成的同时生成试卷答案、评分标准,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应具有唯一性。
第十九条考试试卷在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运送、保管。
第二十条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一条命题专家在参加命题工作前应与协会签署保密承诺书。
参加命题的专家在本次考试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参加命题当年不得参与编写、出版相关考试辅导用书和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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