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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银行专业《法律法规》考前辅导资料解析(七)

来源: 2019-02-24 11:44

 

本章重点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法律规定以及反洗钱法律知识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直接检查监督权

 

  建议检查监督权

 

  全面检查监督权

 

  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监管对象范围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措施

 

  反洗钱法律制度———————洗钱的概念、过程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

 

  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通过对本章的学习,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金融监管和反洗钱法律知识,为依法合规从业奠定基础。对下列内容应重点体会:

 

  监督管理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一种措施;

 

  监管机构通过检查监督可以评价监管对象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审慎经营规则;

 

  检查监督权是一种行政权,既是监管者的权利也是其法定职责;

 

  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为多头监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外,作为国有大型金融企业,还须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地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则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管。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318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122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就监督管理部分而言,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这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这属于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

 

  综上内容,人民银行实际上是有3个方面的检查监督权,即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特定检查监督权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本节主要讲解三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银监会的设置:

 

  国务院于2003319设立了银监会。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2003426,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1227,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21日起施行。2006l0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11日起施行。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因此,需强调的是,本法的监管对象范围:

 

  从机构性质上看,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地域上看,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其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6)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一系列措施。

 

  其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重组。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3)撤销。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是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

 

  其三,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风险披露。即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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