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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考试(法律)精选练习试题及答案二

来源: 2019-03-03 21:10

 

1). 依照宪法规定,下列职务中连续任职受“不得超过两届”规定的限制的有( )

A.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B.国务院副总理

C.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国家主席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宪法》第7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87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1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委员等职,并没有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这应当是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特殊性质有直接关系。

2). 某化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作出与原来不同的处罚决定

D.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或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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