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本章大纲要求 :
(一)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以及刑罚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掌握金融犯罪的种类以及相应的构成要件。
本章第三节刑事诉讼为中级考试内容,初级考试不涉及。
本章内容可能出现在单选、多选与判断题中,所占分值为4%左右。
第一节 刑法基本理论(新增)
一、刑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罪行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预备
《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1.必须二人以上
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故意有两层含义,一是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五)单位犯罪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
三、刑罚
刑罚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在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
我国的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一)主刑
1.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二)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
指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此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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