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8.1 个人征信系统的含义和内容
1.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个人征信系统数据的直接使用者包括商业银行、数据主体本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政府机构。
2.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
①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②信贷信息;【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信用卡汇总信息、准贷记卡汇总信息、贷记卡汇总信息、贷款信息汇总、为他人贷款担保汇总信息(信用明细信息包括信用卡明细信息、信用卡最近24 个月每月还款状态记录、贷款明细信息、为他人担保明细信息等)】
③非银行信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路费、电信用户缴费等】
④客户本人声明等各类信息;
3.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是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产品。
考点8.2 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意义和立法状况1.个人征信系统的功能:
①社会功能:随着该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对公民个人重要经济活动的影响和规范,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②经济功能:帮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扩大信贷范围,促进经济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个人征信系统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广大群众借贷、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意义:
①审批中作为必须的依据,制度上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②有助于判断个人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
③有助于识别和跟踪风险、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
④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透明度;
⑤有助于进行风险预警分析;
⑥为防范金融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3.征信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有:
①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②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③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
④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4.为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采取的措施: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
【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考点8.3 个人征信系统信息来源和录入流程1.我国的个人标准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主要是通过两个渠道汇入数据库的:
①当客户通过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贷业务时,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就会通过银行自动报送;
②该数据库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产业部、建设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进行系统对接,可以采集居民身份证等非银行系统信用记录情况;采集到上述信息后,按照数据主体对数据进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将属于同一个人的整理成该人的信用档案,并在金融机构查询时形成信用报告;
2.录入流程:
①数据录入;【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各机构录入人员按照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在录入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录入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购房信息等。录入人员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②数据报送和整理;【当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③数据获取。【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端口相连,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金融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考点8.4个人征信查询系统1.个人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查询主体:
①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和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可查询】
②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
③公民个人。
2.个人征信查询申请的处理: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现场申请的,当场回复;各地转交的,2日内回复。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现场领取和电子邮件或邮寄。
3.个人征信查询管理:
①授权查询;【商业银行查询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②限定用途;【《办法》规定:除了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贷后管理、发放信用卡时才能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
③查询记录;【每一个用户都要登记注册,计算机系统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
④违规处罚;【商业银行如果违反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⑤密码管理;【商业银行各级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⑥档案管理。
考点8.5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模式1.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
2.个人征信系统由人民银行直属单位——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完成。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对系统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建立有效安全保障体系,保证了信息的安全性。
3.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办理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和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等业务时,才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考点8.6个人征信异议处理1.异议就是个人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
原因:
①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没有及时提供,影响了信息的更新;
②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信息更新不及时;
③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
④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被冒用者)所知;
⑤个人忘记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如已办信用卡、贷款),误以为信息有错。
2.异议的种类:
①认为某一笔贷款或信用卡本人根本就没申请过;
②认为贷款或信用卡的逾期记录与实际不符;
③身份、居住、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④对担保信息有异议。
3.个人处理办法: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申请,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时,代理人需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具有
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银行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人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做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的措施: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4.异议处理的类型:
①个人基本信息存在异议:个人信用报告中基本信息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工作单位、通讯住址、邮政编码、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最高学历、最高学位、婚姻状况、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号码、配偶单位、配偶联系电话等】
②对个人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信息有异议: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和更改信息,也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如果由于社保信息或公积金信息失真,影响了个人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业务,可请当地社保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③对个人电信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处理;
④对个人结算账户信息有异议的处理;
⑤个人信用报告漏记了个人的信用交易信息的处理;
⑥信息滞后导致异议的处理;国外,征信机构更新个人信息的频率大致有三类:实时更新、次日更新或次月更新。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是每月更新一次信息;
⑦对异议处理仍有异议的处理:第一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发表个人声明。征信中心只保证个人声明是由本人发布的,不对个人声明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负责;第二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第三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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