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银行在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会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遵循“担保发放、微利贴息、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贷款对象特殊,主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金融支持。
一、贷款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身体健康、资信良好、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②年龄在60周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具有还款能力;⑤在银行均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二、贷款利率
生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上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非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七省市),展期不贴息。
三、贷款期限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延长期限,经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延长还款期限一次。延长期限在原贷款到期日基础上顺延,最长不得超过l年。
四、贷款额度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l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款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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