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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备考试题及答案(6)3

来源: 2019-03-09 22:08

 1.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A[解析]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3.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1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D[解析]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5.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1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6.B[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7.D[解析]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8.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9.A[解析]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人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10.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2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2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1.D[解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决策机构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2.A[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3.D[解析]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①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②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③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④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⑦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者利用内幕消息;⑧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⑨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⑩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交易记录;⑥泄露客户资料。

 

  4.A[解析]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6.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D[解析]略。

 

  8.D[解析]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54条的规定,在题干所述四种情形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9.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嗣、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10.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11.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56条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②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③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巾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12.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条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13.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14.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①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②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凶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③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④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

 

  15.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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