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售价和原材料中均不含有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和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2017年1月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
1月5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150万元,收到乙公司交付的一张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与应付甲公司款项的金额相同。该批商品成本80万。
1月6日,向丙公司赊销原材料一批,价款为80万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万元。为鼓励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丙公司于1月12日付清了货款。
1月20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存入的保证金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编制1月5日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2)编制1月6日销售原材料的会计分录;
(3)编制1月12日收到丙公司货款的会计分录;
(4)编制1月20日收到保证金的会计分录。
【答案】
(1)1月5日销售商品
借:应收票据 175.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2)1月6日销售原材料
借:应收账款 95.6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银行存款 2
(3)1月12日收到丙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93
财务费用 1.6
贷:应收账款 95.6
(4)1月20日收到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其他应付款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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