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资本管理:第二节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掌握★★★)
熟悉资本管理的国际监管标准,掌握我国的监管要求。
考点1巴塞尔资本协议
(一)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出台了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即监管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1.统一了监管资本定义
2.建立了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
3.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二)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三)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文本。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考点2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l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l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一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l00%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三)资本定义
1.核心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
2.其他一级资本
3.二级资本
4.资本扣除项
(四)过渡期安排
为缓解新的监管标准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降低因资本充足压力对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经济增长可能的负面效应,《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我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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