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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第五章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第四节考点2:核心业务

来源: 2019-03-16 10:18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一)资产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及联合租赁等几种方式。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二)负债业务

1.接受承租人租赁保证金

2.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3.同业拆入

4.向金融机构借款

5.境外借款

6.发行金融债券

(三)其他业务

1.资产证券化

2.转让或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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