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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第五章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第二节考点2:信托公司主要业务

来源: 2019-03-16 10:20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信托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两大类。

(一)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已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

1.信托业务分类

根据信托财产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财产信托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根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根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

根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方式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3.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要求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4)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8)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二)固有业务

固有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开展的业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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