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第五章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第二节考点1: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信托基础
1.信托的定义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此,信托的设立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素:
一是信托当事人,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从而区别于只有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
二是信托目的。《信托法》要求信托目的具有合法性。
三是信托财产。信托的设立以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为前提。
四是信托行为。形成信托关系应当有信托文件,即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信托的基本分类
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根据信托目的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可以将私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
根据信托的设立是否需要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将信托区分为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意定信托可分为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和其他意定信托。我国《信托法》主要规定了意定信托,对于非意定信托只承认法定信托,不承认默示信托。
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
根据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可以将信托区分为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民事信托是指以非营业性信托机构或个人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信托活动;营业信托是指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信托活动。
(二)信托业发展概况
信托业2007年至今持续、快速发展,主要归因于信托制度优势和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具体来看,一是跨界优势;二是灵活优势;三是宏观经济环境。
(三)信托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提出,鼓励信托公司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将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受托服务等多种业务有机结合,推动信托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信托机构,真正做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公司要回归主业,向直接金融、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转型。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