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第三章银行基础业务第三节考点1:支付结算业务
(一)国内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结算客户之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银行实现资金转移而完成的结算过程。支付结算是银行的一项基础性服务。
支付结算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现有的票据和结算方式有: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等。
1.票据结算业务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3)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非票据结算业务
(1)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是异地结算中最广为使用的一种方式。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也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
(3)委托收款
委托银行收款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分为异地委托收款、同城委托收款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3.结算账户管理
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是指资金在国际间从付款一方转移到收款一方的方式。目前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汇款方式是顺汇法,托收和信用证方式是逆汇法。
1.汇款
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是汇款业务中的四个基本当事人。
按汇款支付授权书的投递方式划分,汇款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2.托收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
3.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开出一项凭证给出口商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或者承兑并付款、或者议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
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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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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