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大类。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协议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等。长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一般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具体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一)金融债券发行
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
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等。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述个别条件。
2.金融债券的特点
(1) 发行者有较大的主动权,筹资对象范围广泛,筹资效率较高;
(2) 债券的盈利性、流动性较好,有较强的吸引力;
(3) 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因而筹集的资金稳定,并且不必向中央银行账户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筹资成本较高、债券的流通性受市场发达程度的制约、管理当局的限制较严等。
3.发行方式
(1)私募。
(2)公募。
(3)直接发行。
(4)间接发行。
(5)直接公募。
(6)间接公募。
行政性发行。
4.中国金融债券发行的特殊性。主要有:
(1)发行的金融债券大多是筹集专项资金的债券,即发债资金的用途常常有特别限制;
(2)发行的金融债券数量大、时间集中、期次少;
(3)发行方式大多采取直接私募或间接私募,认购者以商业银行为主;
(4)金融债券的发行须经特别审批。
(三)债券回购
1.定义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它还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的、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率一般低于拆借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
2.债券回购交易方式
回购交易方式按照期限不同可以分为隔日回购和定期回购。
回购期限长短不同,其信用风险也不同。
目前我国开展的国债回购业务,都是定期回购方式,隔日回购方式尚未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期限为7天、1个月、3个月和6个月四种。
3.主要特点
回购交易可以说属于远期交易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与国债的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同属于国债派生市场交易形式,但又有其特点。
(1)回购交易是现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结合。
(2)回购交易要发生两次券款交割。
4.交易单位
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
(1) 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四)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在需要时还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但是,商业银行一般只把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只有在通过其他方式难以借到足够的资金时,才会求助于中央银行,这也是中央银行为什么被称为“最后贷款人”的原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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