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2.实施行政许可
(1)机构准入许可。
(2)业务准入许可。
(3)人员准入许可。
(4)股东变更审查。
3.非现场监管
4.现场检查
5.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2.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三)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规定了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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