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9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第二章监管体系第三节考点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来源: 2019-03-16 10:35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2.实施行政许可

(1)机构准入许可。

(2)业务准入许可。

(3)人员准入许可。

(4)股东变更审查。

3.非现场监管

4.现场检查

5.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2.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三)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规定了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