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息披露的要求:1、银行业机构必须建立一套披露制度和政策,并经董事会批准,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法,尤其要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保证信息披露各环节的正常运行;2、必须提高信息披露的相关性;3、必须保持合理的频度,一般而言是每半年进行一次,有的是每年,还有一些国际活跃银行和其他大银行必须按季度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等。
②、 我国银监会2002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强调,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董事会、行长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
③、 信息披露应与银行的经营特点相适应,原则上是:侧重披露总量指标,谨慎披露结构指标,暂不披露机密指标,具体的要求是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率三个方面。
④、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问题:1、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2、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3、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4、信息披露监控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⑤、 巴塞尔委员会的三大支柱是: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⑥、 巴塞尔委员会2006年10月重新修订了《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
⑦、 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资本金收益率、净业务收益率,不包括预期损失率。
⑧、 风险迁徙类指标是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期初向下类资产是不包括本类的往下级别的资产。
⑨、 银行监管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⑩、 核心负债率不得低于60%,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流动性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流动性负债的差额。
⑪、 银行风险监管指标的监测评价的原则是准确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持续性原则、法人并表原则、保密性原则,不包括有效性原则。
⑫、 股东通过行使决策权、投票权、转让股份等权利给银行经营者施加压力,督促银行改善经营,控制风险。
⑬、 在市场准入范围和标准中,不包括资本监管。
⑭、 对于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显其风险暴露法计算。商业银行首先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息转换系数。
⑮、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用于弥补非预期损失的资本。
⑯、 市场风险指标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市场敏感性比率。
⑰、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
⑱、 CAMELs中的s是市场风险敏感度。
⑲、 银行监管侧重于金融机构风险和合规性的分析、评价,外部审计侧重于财务报表审计。
⑳、 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5%;外资银行单个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预期损失是指信用风险损失分布的数学期望,是银行已经预计到将会发生的损失。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率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20%,市场敏感度为修正持续期缺口乘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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