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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银行《法律法规》第十九章第一节行政许可考点汇编

来源: 2019-03-16 10:57

 考点1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

考点2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从事特定活动。

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从事特定活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许可人的违法活动包括:(1)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2)在无法律、法规规定可转让的情况下予以转让,或是虽依法可转让但不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

考点3  银行相关行政许可规则

银行业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因此.与银行稳健经营、风险管理息息相关的事项,如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银行从事的业务品种,银行的主要股东等,需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即要符合银监会审慎监管要求;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职业也需要确定具备相应信誉和资质。这些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得以有效规范。因此《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由银监会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上述事项实施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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