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银行《法律法规》第十六章第三节合同法考点汇编
考点1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考点2 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1)概念: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问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要件: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①构成要件不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而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殊要件。具体又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②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考点3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点4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考点5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1.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债务的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
考点6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考点7 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考点8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①支付违约金;②赔偿损失;③继续履行;④定金;⑤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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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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