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银行《法律法规》第二十二章第三节市场约束考点汇编
考点1 市场约束概述
1.概念
市场约束也被称为“市场纪律”。是指银行的债权人或所有者,借助于银行的信息披露和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等的帮助。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实施对银行活动的约束.把管理落后或不稳健的银行逐出市场等手段来迫使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过程。
市场约束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强化信息的披露.在市场化的环境下。市场约束的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驱动。
2.参与者的构成
市场约束的主体是银行的债权人和所有者以及其他一些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如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
3.市场约束机制的运行条件
发达的金融市场;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必须拥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市场参与者具有较强的金融风险意识;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考点2 信息披露
1.披露的内容要求
(1)经营业绩,包括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主要收支项目、净利差及影响收益的主要因素等。
(2)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其他风险状况。
(3)资本充足状况,包括总资本结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结构、风险资产总额等。
(4)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风险的识别、监管评价和控制体系等。
(5)会计政策与实践。
(6)主体业务、经营管理等信息。
(7)公司治理结构。
2.信息披露的频率
第三支柱规定的披露频率应该为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报告系统及各项口径的一般性概述的定性披露可每年一次。考虑到新协议增强风险敏感度、在资本市场上更频繁地报告的总体趋势,国际活跃的大银行和其他银行必须按季度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总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组成成分。
3.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披露范围包括:同业、社会公众、国际金融组织和境外机构所在地监管当局等。披露的方式根据披露的对象和范围,可选择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年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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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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