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银行《法律法规》第十五章第四节反洗钱法考点汇编
考点1 洗钱的概念、过程及方式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处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
(1)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2)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3)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洗钱者借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方法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建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什么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使用空壳公司。也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由于银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容易引起怀疑,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开始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洗钱,他们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做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5)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人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6)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的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一些洗钱者看中证券市场股价变化较大且交易难以被调查的特点,利用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洗钱。还有一些洗钱者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这种方式低价赎回.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的钱。
考点2 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及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①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②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③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④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⑤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⑦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⑧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⑨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2.银监会的反洗钱职责
①参与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③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④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⑤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考点3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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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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