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9银行《法律法规》第十五章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考点汇编

来源: 2019-03-16 10:57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

(1)银监会监管对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银监会监管权力:非现场监督、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这些监督管理措施与行业自律及公众监督共同构筑起银行业监督的完整体系。

考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监管对象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银监会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