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一)专业投资者
第一类 专业机构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第二类 符合—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属于前述第 1 类专业投资者中的第 1 部分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第三类 普通投资者自愿申请转化的专业投资者
在其资产、财务规模以及投资知识和经验符合一定要求的前提下,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应当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信息告知
2.风险警示
3.适当性匹配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1.经营机构在了解客户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其他信息)之后,可以通过请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经过评估,经营机构可将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 Cl、C2、C3、C4、C5 五个等级。
2.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估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