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要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
(一)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1.跨墙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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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保密侧业务部门耑要公开侧业务部门派员跨墙进行业务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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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墙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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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对跨墙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合规部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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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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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内幕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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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方法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首先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 100 分。
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5 月 1 日至本年度 4 月 30 日。
(二)基于分类监管要求划分的证券公司基本类别
1.基本类别划分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 A(AAA、AA、A)【高于 100 分】、B(BBB、BB、B)【高于 100 分】、C(CCC、CC、C)、D【低于 60 分】、E【0 分】五大类十一个级别。其中,C 级是正常经营状态的最低等级。
2.基本类别的调整
证券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下调 3 个级别;情节严重,将公司分类结果直接认定为 D 类。
证券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加倍扣分;下调 1 至 3 个级别;
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分类结果下调 1 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分类结果直接认定为 D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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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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