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条件★★★
1.有 2 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入伙与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事务的执行
争议解决办法
违约责任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财产权利
劳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处分★★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1.财产的分割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财产的处分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财产的转让
合伙人转让其有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修改合伙协议后成为合伙人】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 1 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四)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五)入伙、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1.新入伙★
入伙(新合伙人)条件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退伙、除名★★★
(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性表现—责任承担方式】
1 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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