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 合同与合同的相对性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是债权与物权的一项重要区别。
合同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相对
2.内容相对
3.责任相对
考点二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考点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性质不同。
(二)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也称效力待定的合同。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需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生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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