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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银行从业资格《风险管理》复习讲义(17)

来源: 2019-03-23 23:13

  第 3 章 信用风险管理

  3.2.5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信用风险量化(重点)

  背景知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新资本协议重新构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制度,明确了最低资本充足率应该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主要风险来源。而且除了表内业务还要覆盖表外业务,并对信用风险的计量提出了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内部评级高级法三种方法。

  信用风险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

  外部评级主要依靠专家的定性分析,内部评级就是商业银行利用内部数据和标准通过自己的模型、数据和技术指标来进行风险的量化。

  标准法是基于商业银行资产的外部评级结果,以标准化的方式计量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基于商业银行自身健全而完善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计量信用风险。

  1.标准法

  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或衍生金融工具来进行信用风险的缓释,降低单笔债项的信用风险暴露额。

  2.内部评级法

  分为高级法和初级法,以非零售暴露和零售暴露来区别开的。

  (1)非零售暴露指一些公司主权及商业银行暴露。

  ① 要测算非违约风险暴露,首先测算相关性。

  ② 违约风险暴露

  (2)零售暴露公式在两方面不同:1.资产相关性的假设不同,这是规定了住房抵押贷款的R值是0.15,而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的R值是0.04。

  初级法和高级法都是针对内部评级法而言的,区别在于初级法要求商业银行运用自身客户评级体系来评估每一等级客户的违约概率。初级法要求自行计量违约概率,而其他的一些指标是可以通过外部给定的标准值可以直接使用。高级法要求商业银行运用自身的二维评级体系。所谓二维指一客户评级,二债项评级。所以既要测算违约概率,也需要对违约损失率进行计量化,同时对违约风险暴露期限要自行估计。此区别只适用于非零售的暴露。

  同一客户不同贷款的客户评级必须一致,但是国别转移风险和担保的处理例外。

  债项评级既可只反映交易特定风险(违约损失率),也可同时反映客户违约风险和债项违约损失程度(表现为预期损失),但对于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商业银行,债项评级必须单独反映违约损失率。

  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平台,包括作为硬件的内部评级系统和作为软件的配套管理制度。

  以教材为主,重点内容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法的不同要求、内部评级法的初级法和高级法的不同、内部评级体系的两个维度、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评级法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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