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二章考点(8)
考点8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1.理财产品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客户或夸大宣传。
(1)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③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④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⑤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2)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②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③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3)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4)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5)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6)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2.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及相关要求
(1)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2)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3)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4)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
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3.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附加条件包括: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
(2)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3)理财产品销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②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③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④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⑤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⑥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⑦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办法》第74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2)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3)挪用客户资产的;
(4)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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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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