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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西尧都农商行招聘考试内容公基备考(18)

来源: 2019-04-14 09:56

 【案例分析题】

某国有公司委派李某到该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任高管。张某为该子公司财务主管(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李某的策划下,李某与张某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了该子公司的财物50万元,李某分得35万元,张某分得15万元。后来,李某在其配偶的规劝和陪同下,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1年前私自挪用公款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两个月后将公款归还;还曾收受张某的财物共计3万元,帮助张某升任财务部主管。张某后来也对送李某财物之事供认不讳。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1-5题。

1. 李某涉嫌犯罪所侵犯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

①占有 ②使用 ③收益 ④处分

A.仅①② B.仅②③ C.仅①②③ D.①②③④

2. 张某侵吞公司财产15万元的行为构成:

A.职务侵占罪 B.贪污罪 C.挪用公款罪 D.受贿罪

3. 对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子公司财产的行为性质的界定,正确的是:

A.构成挪用资金罪 B.构成贪污罪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挪用公款罪

4. 对李某私自挪用公款两个月后将公款归还的行为性质的界定,正确的是:

A.构成职务侵占罪 B.构成挪用公款罪

C.构成贪污罪 D.不构成犯罪

5. 李某收受张某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

A.受贿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滥用职权罪

【答案】

1.【答案】D。解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某的行为侵犯该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故本题答案为D。

2.【答案】B。解析:《刑法》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在本案中,李某起决定作用,因此以李某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张某构成贪污罪共犯。故本题答案为B。

3.【答案】B。解析:《刑法》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在本案中,李某利用自己身份,贪污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本题答案为B。

4.【答案】D。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李某私自挪用公款两个月后将公款归还的行为,由于其挪用公款的时间未超过三个月,因此不作为犯罪处理。故本题答案为D。

5.【答案】A。解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李某收受张某的财产,并为其谋求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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