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知识链接】
《担保法》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抵押权的标的
(1)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合同
依《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清偿债权的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考点要点:
抵押权是民法考查的重点。这部分的知识点侧重在于理解,特别是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清偿顺位等是常考的知识点,建议考生在理解的基础记忆进而做对相关题目,切忌死记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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